《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十五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0-21 】 【选择字号: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十五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议题决定程序的规定。

凡属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主要有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编委会议等。

机构编制审议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的议事清单,并严格执行。

相关党内法规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相关党内法规也明确了一些须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问题。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地区重大改革事项,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都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等重大问题,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各级编委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各级编委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各级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主任请示汇报。地方各级编委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须由本级编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清单。

集体讨论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符合规定

会议审议是集体讨论并决定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于党委(党组)集体审议的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表决方式、通过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机构编制事项也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例如,关于到会人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而地方党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又如,关于表决方式,《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而地方党委常委会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再如,关于通过条件和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全会表决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而地方党委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对于编委会议程序,通常情况下,各级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请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各级编委的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印发给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地方,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报送本级党委领导同志。 

州委编办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