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三十一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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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三十一期
第八章 附则
本章共三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军队编制工作的规定。
武装力量体系是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军队编制工作的特殊性,本条明确军队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是关于《条例》解释机关的规定。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条例》属于中央党内法规,根据上述规定,授权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党内法规解释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不同名称,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一定形式发布,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
党内法规的生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即时生效,自其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日期以核文报批环节领导同志最后签批日期为准;二是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生效,即只有待规定的时限到来或者条件满足之后才施行。《条例》的施行日期属于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