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二十五期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二十五期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用,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本条规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
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等监督范围
巡视和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利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将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将审计上升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全覆盖的要求,彰显了监督无禁区、纪律无例外的决心。
近年来,在中央组织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署等大力支持下,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已纳入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等工作,实现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全覆盖,提升了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地方各级编办加大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力度,推动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审计内容,建立了覆盖巡视、审计工作全流程、全链条的“事前共商——事中协作——事后运用”工作机制。
建立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中央编办后,健全了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检查与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各地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要求,在已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各级编办也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党委办公厅(室)、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使部门协作联动收到实效,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按照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共享检查成果,尽可能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轻地方和部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