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第二十三期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11-11 】 【选择字号: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

二十三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以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方面职责的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条例》围绕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各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条例》第三条规定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的主体责任,既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的强化,有利于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

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职责权限,在相关党内法规中也有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职责包括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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